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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微贷模式及其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启示

来源:北方经济 2017年10月16日 12:11   作者:fashion

...协会及部分小贷公司负责人一行到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报告江门...

崔学贤+++王明吉+++张晶

一、德国微贷模式

(一)德国微贷模式的发展及现状

德国合作银行模式、储蓄银行模式、IPC微贷技术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很大的借鉴作用。德国合作银行在会员制的基础上成立,将一部分会员的存款作为闲置资金贷放给另一部分有资金需求的会员,业务重点是支持农业和手工业。上世纪70年代后开始向非会员发放贷款,有利于自身的发展。德国合作银行的机构呈三角结构,最上一层是中央合作银行,中间的是三家区域性质的合作银行,最下一层是地方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这三级都是独立的法人经济实体,没有隶属关系,实行自下而上入股、自上而下的服务形式,形成稳固而强大的银行体系。德国储蓄银行的业务服务于当地居民,从他们那里吸收存款并发放贷款,来促进居民的资产增长。其经营宗旨从对中产阶级和经济薄弱群体的贷款发放,转变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德国的IPC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微贷技术上对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还贷能力等方面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办法,使IPC技术更加成熟和完善。

(二)德国微贷模式的成功经验

1.明确自我定位,深入理解客户需求

储蓄银行的分散结构,使它在最大程度上接近了广大的客户,保持其与所在地区的亲密性。 储蓄银行也被私人家庭和中小企业所信任,是他们的首选伙伴。今天德国储蓄银行依然遵循着自己的成立使命、鼓励储蓄和为所有人服务的经营政策。他们使公民的收入和财产得到充足的保障并且可以为其创造财富。所以,储蓄银行是德国家喻户晓的并且受人们欢迎的品牌。

2.地区运作化模式,覆盖范围广

德国储蓄银行能够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是其经营模式。它设有两万两千四百个营业网点为客户提供服务,成为欧洲最密集的银行分支网络;受到地域原则的制约,这些区域可以是一个乡镇、一个区县、一个城市,但是德国储蓄银行的分行只能在自己所属的区域里经营业务、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这意味着他们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来挑选市场,使其获得维持经营的利润,而且一家储蓄银行只能通过与邻近分行合并来扩大经营区域。

3.采取保障措施,明确相关监管部门

首先,董事会成员具备一定的信贷资质,监事会和董事会权限划分严格,董事会负责经营管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的工作进行监督。其次为了限制政界对银行的经营产生影响,监事会的人员由城市、乡镇或地区的各党派代表组成,其中有反对派及储蓄银行的员工代表。

4.严格的审计制度,有力的风险防范机制

德国全国合作社联合会和11个区域性审计协会有一支强大的审计队伍,他们的任务是对各类合作社进行审计和培训,主要精力是对合作银行进行独立审计。虽然联合会和审计协会不是政府部门,但其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进行审计。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

(一)自身性质模糊,融资受限

我国小贷公司由于受政策法规的限制,身份地位不明确。在法律上,小贷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但可以从事金融贷款业务。小贷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难、成本高,不能进行同业拆借,只能采用贷款方式。它所从事的业务使其没有足够的抵押和质押资产,限制了其信贷的发放,制约了资金的融入。政策引导不明确,银行向小贷公司批发贷款需要借助政府,增加了小贷公司后续融资来源的难度。

(二)监管体系不完善,缺少专业监管机构

1.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小贷公司不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适用的法律规范不适用小贷公司。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制定的政策法规只是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小贷公司起规范和指导作用,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只能通过简单的形式对其进行规范,各地的监管标准不同不利其发展。

2.存在多头监管

小贷公司的主管部门是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多没有金融业监管经验,缺乏专业管理人才和技术手段,没有做到规范监管,导致监管主体不明确。

3.利率监管变成利率限制

贷款利率不能超过规定的基准利率的比例,超出部分不受保护。意味着其不能自由拟定利率,使得成本无法用收入弥补,出现亏损,影响其可持续发展。

(三)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人员素质不高

1.内部管理制度粗放。业务扩张现象严重,不重视内部管理。

2.员工专业化欠缺、信贷知识有限、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较低没有符合自己特点的客户评级系统,客户的信用记录没有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客户的了解主要靠走访、调查,只能凭经验、人缘、地缘等判断客户的风险状况,主观随意性较大。对不了解的客户通过提高利率、增加抵押品等方式发放贷款,风险较大。

(四)“小额、分散”不够,服务覆盖面窄

小贷公司的经营宗旨一是“小额、分散”原则,努力扩大客户的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向小企业提供服务;二是服务“三农”原则,支持三农的发展。目前的客户大多是和公司发起人有业务往来的客户,或是公司高管人员以前的客户及关系好的朋友。其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有一定局限性。公司对“三农”发放的贷款大部分占贷款总额的20%左右,大于贷款总额50%的较少,低于国家标准。贷款发放数额在100万元到200万元占的比例高,100万元或50万元以下的比例低,服务“三农”和“小额、分散”的原则没有根本落实。

(五)跨区域发放贷款,超限额发放贷款

小贷公司必须是内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属地登记的管理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由县级工商部门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由市级工商部门登记,日常监管由县级工商部门负责;小贷公司只允许在本县、市范围内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和小企业管理、发展、财务等咨询业务,不能跨区域经营;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也不能对外投资。就其经营来看,小贷公司急于拓展市场开展业务,会出现跨区域经营和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超过小贷公司资本净额的5%,最高贷款额度上限为200万元的情况。还有些小贷公司跨区域发放贷款、超限额发放贷款的占比高于贷款总额50%以上。

三、德国微贷模式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启示

(一)明确自身性质,准确定位

我国小贷公司急需解决自身性质及定位问题。就性质而言,小贷公司主要为贫困人员服务,贫穷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现存的金融体系不能为穷苦的人们提供资本。小贷公司要向真正的低收入群体提供资金支持,使其通过劳动获得的收入偿还贷款。其次是定位问题。小贷公司定位的业务范围是提供贷款,实际上是一种银行信用,因此,与一般的公司有很大区别。因此,小贷公司不完全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小贷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实际上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银行。因此,要明确小贷公司的金融机构地位,加快对小贷公司立法问题的研究,提高立法层次。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法、监管法、风险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二)加强相关部门的扶持,创造良好的发展机会

小贷公司应作为独立的金融机构运行,放宽经营情况好、内部控制水平高的小贷公司从银行融入资金的比例,从银行获得优惠利率,向银行进行融资。利用国家政策性银行的批发性贷款,尝试与其它金融机构共同建立小额贷款信贷基金,将资金批发给小贷公司,满足资金需求。

其次,监管部门应逐步放开贷款的利率限制,给予利率优惠,允许吸收公众存款。

最后,给予税收优惠。国家可参照农村信用合作社现行的征税政策给予小贷公司税收优惠。调整小贷公司支农业务相关税收,扩大支农贷款投放的数量和质量,促进农业发展和新农村的建设。

(三)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1.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

从放贷程序到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都要严格规范。加强内部风险管理,按风险类别分别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由该部门牵头定期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关联会议,讨论风险分析与控制。对放贷资产管理,在降低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确保一定的收益率,实现小额贷款与小额保险的结合。拓展小额信贷的保险市场,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创新和拓展,降低小贷公司承担道德风险或意外因素引起的损失。

2.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通过大力吸收具有专业素质的人员对公司的业务进行指导与管理解决公司专业人才缺乏的情况;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既注重理论水平的提高,也注重积累实践经验,同时加强对员工职业操守的培养。

3.采取多样化形式,扩大公司业务覆盖面

由农村向城市扩展,继续拓展服务领域,不能局限在农业等领域。参考更成功的小额贷款机制,促进其更好的发展。

该文为2012年度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研究”(SQ123011)和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与县域经济发展互动关系的实证研究”(14457695)的成果。

责任编辑:康伟

一、德国微贷模式

(一)德国微贷模式的发展及现状

德国合作银行模式、储蓄银行模式、IPC微贷技术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很大的借鉴作用。德国合作银行在会员制的基础上成立,将一部分会员的存款作为闲置资金贷放给另一部分有资金需求的会员,业务重点是支持农业和手工业。上世纪70年代后开始向非会员发放贷款,有利于自身的发展。德国合作银行的机构呈三角结构,最上一层是中央合作银行,中间的是三家区域性质的合作银行,最下一层是地方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这三级都是独立的法人经济实体,没有隶属关系,实行自下而上入股、自上而下的服务形式,形成稳固而强大的银行体系。德国储蓄银行的业务服务于当地居民,从他们那里吸收存款并发放贷款,来促进居民的资产增长。其经营宗旨从对中产阶级和经济薄弱群体的贷款发放,转变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德国的IPC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微贷技术上对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还贷能力等方面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办法,使IPC技术更加成熟和完善。

(二)德国微贷模式的成功经验

1.明确自我定位,深入理解客户需求

储蓄银行的分散结构,使它在最大程度上接近了广大的客户,保持其与所在地区的亲密性。 储蓄银行也被私人家庭和中小企业所信任,是他们的首选伙伴。今天德国储蓄银行依然遵循着自己的成立使命、鼓励储蓄和为所有人服务的经营政策。他们使公民的收入和财产得到充足的保障并且可以为其创造财富。所以,储蓄银行是德国家喻户晓的并且受人们欢迎的品牌。

2.地区运作化模式,覆盖范围广

德国储蓄银行能够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是其经营模式。它设有两万两千四百个营业网点为客户提供服务,成为欧洲最密集的银行分支网络;受到地域原则的制约,这些区域可以是一个乡镇、一个区县、一个城市,但是德国储蓄银行的分行只能在自己所属的区域里经营业务、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这意味着他们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来挑选市场,使其获得维持经营的利润,而且一家储蓄银行只能通过与邻近分行合并来扩大经营区域。

3.采取保障措施,明确相关监管部门

首先,董事会成员具备一定的信贷资质,监事会和董事会权限划分严格,董事会负责经营管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的工作进行监督。其次为了限制政界对银行的经营产生影响,监事会的人员由城市、乡镇或地区的各党派代表组成,其中有反对派及储蓄银行的员工代表。

4.严格的审计制度,有力的风险防范机制

德国全国合作社联合会和11个区域性审计协会有一支强大的审计队伍,他们的任务是对各类合作社进行审计和培训,主要精力是对合作银行进行独立审计。虽然联合会和审计协会不是政府部门,但其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进行审计。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

(一)自身性质模糊,融资受限

我国小贷公司由于受政策法规的限制,身份地位不明确。在法律上,小贷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但可以从事金融贷款业务。小贷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难、成本高,不能进行同业拆借,只能采用贷款方式。它所从事的业务使其没有足够的抵押和质押资产,限制了其信贷的发放,制约了资金的融入。政策引导不明确,银行向小贷公司批发贷款需要借助政府,增加了小贷公司后续融资来源的难度。

(二)监管体系不完善,缺少专业监管机构

1.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小贷公司不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适用的法律规范不适用小贷公司。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制定的政策法规只是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小贷公司起规范和指导作用,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只能通过简单的形式对其进行规范,各地的监管标准不同不利其发展。

2.存在多头监管

小贷公司的主管部门是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多没有金融业监管经验,缺乏专业管理人才和技术手段,没有做到规范监管,导致监管主体不明确。

3.利率监管变成利率限制

贷款利率不能超过规定的基准利率的比例,超出部分不受保护。意味着其不能自由拟定利率,使得成本无法用收入弥补,出现亏损,影响其可持续发展。

(三)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人员素质不高

1.内部管理制度粗放。业务扩张现象严重,不重视内部管理。

2.员工专业化欠缺、信贷知识有限、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较低没有符合自己特点的客户评级系统,客户的信用记录没有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客户的了解主要靠走访、调查,只能凭经验、人缘、地缘等判断客户的风险状况,主观随意性较大。对不了解的客户通过提高利率、增加抵押品等方式发放贷款,风险较大。

(四)“小额、分散”不够,服务覆盖面窄

小贷公司的经营宗旨一是“小额、分散”原则,努力扩大客户的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向小企业提供服务;二是服务“三农”原则,支持三农的发展。目前的客户大多是和公司发起人有业务往来的客户,或是公司高管人员以前的客户及关系好的朋友。其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有一定局限性。公司对“三农”发放的贷款大部分占贷款总额的20%左右,大于贷款总额50%的较少,低于国家标准。贷款发放数额在100万元到200万元占的比例高,100万元或50万元以下的比例低,服务“三农”和“小额、分散”的原则没有根本落实。

(五)跨区域发放贷款,超限额发放贷款

小贷公司必须是内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属地登记的管理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由县级工商部门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由市级工商部门登记,日常监管由县级工商部门负责;小贷公司只允许在本县、市范围内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和小企业管理、发展、财务等咨询业务,不能跨区域经营;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也不能对外投资。就其经营来看,小贷公司急于拓展市场开展业务,会出现跨区域经营和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超过小贷公司资本净额的5%,最高贷款额度上限为200万元的情况。还有些小贷公司跨区域发放贷款、超限额发放贷款的占比高于贷款总额50%以上。

三、德国微贷模式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启示

(一)明确自身性质,准确定位

我国小贷公司急需解决自身性质及定位问题。就性质而言,小贷公司主要为贫困人员服务,贫穷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现存的金融体系不能为穷苦的人们提供资本。小贷公司要向真正的低收入群体提供资金支持,使其通过劳动获得的收入偿还贷款。其次是定位问题。小贷公司定位的业务范围是提供贷款,实际上是一种银行信用,因此,与一般的公司有很大区别。因此,小贷公司不完全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小贷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实际上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银行。因此,要明确小贷公司的金融机构地位,加快对小贷公司立法问题的研究,提高立法层次。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法、监管法、风险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二)加强相关部门的扶持,创造良好的发展机会

小贷公司应作为独立的金融机构运行,放宽经营情况好、内部控制水平高的小贷公司从银行融入资金的比例,从银行获得优惠利率,向银行进行融资。利用国家政策性银行的批发性贷款,尝试与其它金融机构共同建立小额贷款信贷基金,将资金批发给小贷公司,满足资金需求。

其次,监管部门应逐步放开贷款的利率限制,给予利率优惠,允许吸收公众存款。

最后,给予税收优惠。国家可参照农村信用合作社现行的征税政策给予小贷公司税收优惠。调整小贷公司支农业务相关税收,扩大支农贷款投放的数量和质量,促进农业发展和新农村的建设。

(三)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1.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

从放贷程序到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都要严格规范。加强内部风险管理,按风险类别分别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由该部门牵头定期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关联会议,讨论风险分析与控制。对放贷资产管理,在降低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确保一定的收益率,实现小额贷款与小额保险的结合。拓展小额信贷的保险市场,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创新和拓展,降低小贷公司承担道德风险或意外因素引起的损失。

2.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通过大力吸收具有专业素质的人员对公司的业务进行指导与管理解决公司专业人才缺乏的情况;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既注重理论水平的提高,也注重积累实践经验,同时加强对员工职业操守的培养。

3.采取多样化形式,扩大公司业务覆盖面

由农村向城市扩展,继续拓展服务领域,不能局限在农业等领域。参考更成功的小额贷款机制,促进其更好的发展。

该文为2012年度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研究”(SQ123011)和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与县域经济发展互动关系的实证研究”(14457695)的成果。

责任编辑:康伟

一、德国微贷模式

(一)德国微贷模式的发展及现状

德国合作银行模式、储蓄银行模式、IPC微贷技术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很大的借鉴作用。德国合作银行在会员制的基础上成立,将一部分会员的存款作为闲置资金贷放给另一部分有资金需求的会员,业务重点是支持农业和手工业。上世纪70年代后开始向非会员发放贷款,有利于自身的发展。德国合作银行的机构呈三角结构,最上一层是中央合作银行,中间的是三家区域性质的合作银行,最下一层是地方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这三级都是独立的法人经济实体,没有隶属关系,实行自下而上入股、自上而下的服务形式,形成稳固而强大的银行体系。德国储蓄银行的业务服务于当地居民,从他们那里吸收存款并发放贷款,来促进居民的资产增长。其经营宗旨从对中产阶级和经济薄弱群体的贷款发放,转变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德国的IPC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微贷技术上对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还贷能力等方面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办法,使IPC技术更加成熟和完善。

(二)德国微贷模式的成功经验

1.明确自我定位,深入理解客户需求

储蓄银行的分散结构,使它在最大程度上接近了广大的客户,保持其与所在地区的亲密性。 储蓄银行也被私人家庭和中小企业所信任,是他们的首选伙伴。今天德国储蓄银行依然遵循着自己的成立使命、鼓励储蓄和为所有人服务的经营政策。他们使公民的收入和财产得到充足的保障并且可以为其创造财富。所以,储蓄银行是德国家喻户晓的并且受人们欢迎的品牌。

2.地区运作化模式,覆盖范围广

德国储蓄银行能够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是其经营模式。它设有两万两千四百个营业网点为客户提供服务,成为欧洲最密集的银行分支网络;受到地域原则的制约,这些区域可以是一个乡镇、一个区县、一个城市,但是德国储蓄银行的分行只能在自己所属的区域里经营业务、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这意味着他们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来挑选市场,使其获得维持经营的利润,而且一家储蓄银行只能通过与邻近分行合并来扩大经营区域。

3.采取保障措施,明确相关监管部门

首先,董事会成员具备一定的信贷资质,监事会和董事会权限划分严格,董事会负责经营管理银行,监事会对董事的工作进行监督。其次为了限制政界对银行的经营产生影响,监事会的人员由城市、乡镇或地区的各党派代表组成,其中有反对派及储蓄银行的员工代表。

4.严格的审计制度,有力的风险防范机制

德国全国合作社联合会和11个区域性审计协会有一支强大的审计队伍,他们的任务是对各类合作社进行审计和培训,主要精力是对合作银行进行独立审计。虽然联合会和审计协会不是政府部门,但其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进行审计。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

(一)自身性质模糊,融资受限

我国小贷公司由于受政策法规的限制,身份地位不明确。在法律上,小贷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但可以从事金融贷款业务。小贷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难、成本高,不能进行同业拆借,只能采用贷款方式。它所从事的业务使其没有足够的抵押和质押资产,限制了其信贷的发放,制约了资金的融入。政策引导不明确,银行向小贷公司批发贷款需要借助政府,增加了小贷公司后续融资来源的难度。

(二)监管体系不完善,缺少专业监管机构

1.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小贷公司不是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适用的法律规范不适用小贷公司。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制定的政策法规只是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小贷公司起规范和指导作用,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只能通过简单的形式对其进行规范,各地的监管标准不同不利其发展。

2.存在多头监管

小贷公司的主管部门是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多没有金融业监管经验,缺乏专业管理人才和技术手段,没有做到规范监管,导致监管主体不明确。

3.利率监管变成利率限制

贷款利率不能超过规定的基准利率的比例,超出部分不受保护。意味着其不能自由拟定利率,使得成本无法用收入弥补,出现亏损,影响其可持续发展。

(三)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人员素质不高

1.内部管理制度粗放。业务扩张现象严重,不重视内部管理。

2.员工专业化欠缺、信贷知识有限、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较低没有符合自己特点的客户评级系统,客户的信用记录没有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客户的了解主要靠走访、调查,只能凭经验、人缘、地缘等判断客户的风险状况,主观随意性较大。对不了解的客户通过提高利率、增加抵押品等方式发放贷款,风险较大。

(四)“小额、分散”不够,服务覆盖面窄

小贷公司的经营宗旨一是“小额、分散”原则,努力扩大客户的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向小企业提供服务;二是服务“三农”原则,支持三农的发展。目前的客户大多是和公司发起人有业务往来的客户,或是公司高管人员以前的客户及关系好的朋友。其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有一定局限性。公司对“三农”发放的贷款大部分占贷款总额的20%左右,大于贷款总额50%的较少,低于国家标准。贷款发放数额在100万元到200万元占的比例高,100万元或50万元以下的比例低,服务“三农”和“小额、分散”的原则没有根本落实。

(五)跨区域发放贷款,超限额发放贷款

小贷公司必须是内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属地登记的管理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由县级工商部门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由市级工商部门登记,日常监管由县级工商部门负责;小贷公司只允许在本县、市范围内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和小企业管理、发展、财务等咨询业务,不能跨区域经营;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也不能对外投资。就其经营来看,小贷公司急于拓展市场开展业务,会出现跨区域经营和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超过小贷公司资本净额的5%,最高贷款额度上限为200万元的情况。还有些小贷公司跨区域发放贷款、超限额发放贷款的占比高于贷款总额50%以上。

三、德国微贷模式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启示

(一)明确自身性质,准确定位

我国小贷公司急需解决自身性质及定位问题。就性质而言,小贷公司主要为贫困人员服务,贫穷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现存的金融体系不能为穷苦的人们提供资本。小贷公司要向真正的低收入群体提供资金支持,使其通过劳动获得的收入偿还贷款。其次是定位问题。小贷公司定位的业务范围是提供贷款,实际上是一种银行信用,因此,与一般的公司有很大区别。因此,小贷公司不完全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小贷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实际上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银行。因此,要明确小贷公司的金融机构地位,加快对小贷公司立法问题的研究,提高立法层次。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法、监管法、风险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二)加强相关部门的扶持,创造良好的发展机会

小贷公司应作为独立的金融机构运行,放宽经营情况好、内部控制水平高的小贷公司从银行融入资金的比例,从银行获得优惠利率,向银行进行融资。利用国家政策性银行的批发性贷款,尝试与其它金融机构共同建立小额贷款信贷基金,将资金批发给小贷公司,满足资金需求。

其次,监管部门应逐步放开贷款的利率限制,给予利率优惠,允许吸收公众存款。

最后,给予税收优惠。国家可参照农村信用合作社现行的征税政策给予小贷公司税收优惠。调整小贷公司支农业务相关税收,扩大支农贷款投放的数量和质量,促进农业发展和新农村的建设。

(三)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1.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

从放贷程序到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都要严格规范。加强内部风险管理,按风险类别分别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由该部门牵头定期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关联会议,讨论风险分析与控制。对放贷资产管理,在降低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确保一定的收益率,实现小额贷款与小额保险的结合。拓展小额信贷的保险市场,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创新和拓展,降低小贷公司承担道德风险或意外因素引起的损失。

2.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通过大力吸收具有专业素质的人员对公司的业务进行指导与管理解决公司专业人才缺乏的情况;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既注重理论水平的提高,也注重积累实践经验,同时加强对员工职业操守的培养。

3.采取多样化形式,扩大公司业务覆盖面

由农村向城市扩展,继续拓展服务领域,不能局限在农业等领域。参考更成功的小额贷款机制,促进其更好的发展。

该文为2012年度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研究”(SQ123011)和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与县域经济发展互动关系的实证研究”(14457695)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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