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后,未收到供应商的相关意见和建议,我们将作为内部操作规范照此执行。”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程则彬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就家具类评分标准论证日前向供应商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样品分值占25分,引发业内人士关注。据了解,此次家具评分标准论证是由采购中心主任毛激翔发起,经业务部门集体讨论形成初稿,并经专家论证,上网公开征求意见形成最终标准。
{ 优化标准 }
提高招投标适用性
在政府采购领域中,家具虽属通用类产品,但与其它品目不同的是,制约其价格和质量的因素较多包括材质、工艺、环保等,故决定了采购需求方案的特殊性,而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也成为衡量供应商实力的一惯做法。
采购中心一直都有家具类项目通用评分标准,其内容基本框架与征求意见稿差不多。“通用评分标准确定好大方向,常规项目参照执行,特殊项目可作适当调整。”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
据了解,浙江家具类评分标准分为三部分,其中,报价分值占35分、技术方案分值占45分、资信及商务情况分值占20分。样品作为技术方案重要组成部分,以25分脱颖而出,其他细分项目最高分值仅为5分。此次论证缘于两大原因:一方面,近期国家相关标准发生变化,招标文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比如,GB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以下简称《标准》)已实施,《标准》提高了甲醛释放限量要求,规定甲醛释放限量值为0.124mg/m³;另一方面,为了采购到物有所值的家具产品,同时防止低价劣质家具产品中标。
“事实上,随着环境的变化,样品也会有所变化。比如,在南方梅雨季节和北方干燥季节制作的家具是不一样的;比如,上半年采购的家具,到下半年有些家具产品就会开裂;比如,南方生产的家具未经烘干处理,运到北方地区就会出现变形等问题。”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说道。
{ 提供样品 }
更能满足采购人需求
家具采购项目必须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吗?2017年10月1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首次对样品提供作出明确规定,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对此,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认为:“在家具采购实践中,部分投标人对标书理解存在一定地偏差,如果项目不要求提供样品,可能最后中标人提供的产品无法满足采购人需求。”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的家具产品可以凭经验望闻问切,但有的不行,如果不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无法准确了解产品的承重、材质等情况。
业内专家表示,家具样品分值设置应体现专业化,每1分都落到实处。记者发现,采购中心家具样品评分内容和标准细化为五大部分,其中,样品制作要求分值占5分、样品涂饰要求占6分、所用材料占6分、外观式样占6分以及五金件占2分。
“家具样品将被封样留存,作为采购人验收的依据之一。”针对部分投标人样品造假的现象,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强调,如果中标供应商最后提交的货物与样品不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记者了解,针对家具样品,各地有很多创新做法。对于那些预算金额较大、投标企业较多的家具项目,有的单位采取二次样品评审模式,即将整个评审过程分成两轮,通过首轮评审,确定三家入围企业后,再由这三家提供样品进入第二轮样品评审;有的单位对家具项目设置一定的限额标准,只有超过限额标准的公开招标项目,方可进行样品评审。另外,因家具样品评审可以更全面地对产品质量进行把关,不少采购单位除了对投标文件进行考量外,也提出样品评审要求。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重庆《政府采购样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政府采购交易样品递交、退还等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维护采购人、供应商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递交样品并进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样品是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应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接收,统一存放至市交易中心指定地点,由市交易中心指定专人专管。
第四条 样品的制作、运输、安装、拆除等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第五条 因采购项目需要设定样品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样品规格、数量,样品提交和退还时间、地点,以及样品退还方式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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