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公安对5名违规使用明火作业人员采取拘留措施
3月6日,两名防水操作工梁某和王某在桐乡市乌镇绿城雅苑工地三号楼楼顶防水施工时引发了一场火灾事故,还将自己送进了拘留所,被依法处以2日拘留,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事发时,当事人正在楼顶敷设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根据施工工艺要求,须使用火焰喷枪高温加热后铺设。在操作过程中,高温火焰引燃了一旁的可燃保温材料,由于动火未经审批,且明火作业时未落实安全防护,导致楼面上大量铺设及堆放的保温材料和防水材料过火燃烧,酿成了火灾。
掌握该起火灾事故缘由后,桐乡消防大队监督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发现现场有液化石油气瓶、氧气瓶和火焰喷枪。两位当事人违背消防安全规定明火作业并过失引发火灾的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相关规定,经过询问和调查取证,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桐乡市公安局遂作出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梁某、王某处以2日的治安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情节严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消防部门提醒,广大工厂、企业及个人,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割等具有火灾危险性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摘编自中国嘉兴网)